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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1款1.董事會決議日:104/06/122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:葉清來總經理、梁景海副總經理、向文桂副總經理、黃敏勇協理、洪顯信協理、林煌山經理3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:兼任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,或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4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:任職本公司經理人職務之期間5.決議情形(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):經董事會決議通過6.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經理人姓名及職稱(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以下請輸〝不適用〞):不適用7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:不適用8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:不適用9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:不適用10.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:無11.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,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:不適用12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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